法律Q & A-1
Q:我們寄出「繳款通知書」後,是否就生通知之效力?何時才算通知達到相對人?
A:書面文件是一種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將企圖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
對話之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4條)
非對話的為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
何謂達到:
「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若表意人以書信為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該書信達到相對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收,或相對人已受郵局通知往取書信(郵件),該書信既已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處於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之狀態,依上說明,應認為已達到而發生效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92號裁定)
所以,繳款通知書須送達對方才生效力。但只要送達對方地址,或郵差已為招領之通知,不論對方是否領取
或是否閱讀,皆生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效力。
(至於有關公文書之送達效力,則另依相關法令規定認定之)
法律Q&A-2
Q:何謂票據?在交易上常用的票據為何?有何效用?
A:依票據法之規定,票據分為匯票、本票及支票
票據是一種代替現金的「支付證劵」,
也是一種「信用證劵」(如:收受未到期之票據即是信賴發票人之信用而收受之)
在交易上常用的票據為支票和本票,本則Q&A謹先就支票簡介如下:
支票:指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委託金融機構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的票據
原本,支票是代替現金之用,應隨時可以兌現,所以只設有發票日(如下圖第一行),
而不是像匯票或本票設有發票日及到期日
換句話說,支票原本應該都是即期票即俗稱的現金票才是
不過,實務上承認有遠期支票,因此才會有以尚未到來的日期為發票日的支票
支票範本
圖一 正面 ↓平行線 ↓發票日
如上圖所示:
支票只有發票日(第一行)
上圖 受委託付款的金融機構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發票人必須先於上海商銀開立 支票存款帳戶,
且該戶頭要在87年2月24日有179801元
否則執票人將票軋進銀行就會退票,即俗稱之跳票
Q:何謂抬頭?
A:所謂抬頭是指票據之受款人,上例受款人是聯強國際
受款人可以空白,此時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支票在誰手上誰就可以持票兌現)
Q:上圖右下角有「禁止背書轉讓」之字句,何謂背書?
A:票據是一種流通證劵,可藉由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上之權利予他人
背書:執票人在票據背面簽名或蓋章
可同時記載受讓人即被背書人之姓名(記名背書)
亦可不記載受讓人之姓名(空白背書)
圖二 背面
(不同銀行之支票格式略有不同,上圖僅供參考)
Q:為何要禁止背書轉讓?
A:是為保護發票人,原因主要為
1.發票人不欲與受款人以外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
2.發票人對受款人欲保留抗辯權
如前所述,票據具有流通性,為確保交易安全及保護善意第三人,
票據法規定,票據轉讓後,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對執票人前手的事由對抗執票人
也就是說,票據後手不繼受前手之瑕疵
因此,發票人禁止受款人背書轉讓票據,使票據失去其流通性,發票人即可保留對受款人之抗辯權
如受款人將「禁止背書轉讓」之票據再轉讓他人,發票人對於之後取得票據之人,不付票據責任
Q:上圖一 左上角有畫兩道斜斜的平行線是何作用?
A:平行線支票(劃線支票):付款人僅能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之支票。
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支票存入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作用:平行線支票是為防止支票遺失或遭竊致被人冒領所創立之制度,
因為平行線支票必須透過金融機構經過交換之手續才能領款,
故發票人可追蹤票款流向,遇有支票遺失或被盜時,較能保障權益。
建議:
如果我們開支票出去,記得要記載「受款人」、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並劃上「平行線」,以確保權益~
法律Q&A-3
Q:何謂本票?與支票的差別為何?為何使用票據作為擔保時,取得本票比較有保障?
A:上一則Q&A已介紹過支票,本則將對本票作一簡介並與支票的效力做比較:
一、本票
指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的的票據。
本票的開立不限任何格式,只要具備票據法規定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即:表明為本票之文字、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便完成發票行為。至於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到期日屬於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發票人縱使未記載,也因票據法另有補充規定(如受款人空白則以持票人為受款人、到期日空白則視為見票即付等等),而不致影響該本票的效力。
因此,就算在一般紙張上作如上的記載,也會產生本票的效力。很多人以為自己寫的或者在文具行購買的本票(即俗稱之「玩具本票」)僅為借款或收貨的證明,不具本票的法律效力,實屬誤會。
二、本票與支票的異同
本票與支票同樣都是代替現金的支付證券,上一則Q&A已介紹過支票:是指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委託金融機構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的票據。
從而,支票能透過金融機關查詢開票人的信用狀況(是否有退票紀錄等),而且票存進銀行,錢就可以入帳,手續較為便利;
本票則是靠個人信用,無紀錄可查,持票人需持票向發票人請款,手續比較麻煩。
但,如果發生跳票的情況時,本票的求償程序卻比支票迅速簡易。
三、求償程序
當本票的發票人不履行債務時,持有本票的債權人可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的本票裁定,本票裁定是屬於非訟事件,法院不會開庭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法院只就本票外觀,從形式上加以審查,如果絕對應記載事項沒有欠缺,很快就裁定下來,債權人收到裁定書,即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之動產、不動產,或查扣其帳戶內的存款取償。
(參考法條--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而支票遭退票時,債權人必須向發票人起訴,請求給付票款,法院依照訴訟程序開庭審理,須待全案判決確定(最長須待三審確定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
四、結論
二者最大差別在於法律上求償程序快慢不同。
當然,還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對方要有財產或不動產,否則就算拿到本票裁定,債務人無財產可強制執行,也是枉然~
法律Q&A-5
Q:什麼是假扣押?
Q:什麼是假扣押?
A:假扣押是一種「保全程序」
一、「假扣押」是債權人藉由法院的裁定來查扣債務人財產,以保全其債權將來能受清償的一種緊急程序。
二、是債權人在還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已提起訴訟但程序尚未終結,為避免債務人脫產,先行查扣債務人財產的行為。
三、按照正常程序,債權人遇有債務人拒絕給付的情形,若想要對債務人的財產取償,必須先對債務人提起請求給付的訴訟,等到債權人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才能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但是,債務人往往利用冗長的訴訟期間脫產,導致債權人即使最後獲得勝訴判決,卻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困境。為了兼顧程序正義及實質正義,所以才會設計「假扣押」的制度,那就是訴訟還是要進行,但債權人可以先扣住債務人的財產,以確保日後能獲得清償。
四、假扣押的「假」是「暫時」的意思,所以「假扣押」不是假的,真的有查扣債務人財產,但是只能暫時扣住,不能逕行分配,債權人必須等到訴訟終結,獲勝訴判決確定,才能就扣住的債務人財產取償。
Q:如何聲請假扣押?
A:聲請假扣押有一定的要件
一、限於金錢請求(如請求債務人給付○○元貨款)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因債務人不履行契約而請求之金錢上之損害賠償),才可具狀聲請假扣押。
二、聲請狀中必須釋明請求的「原因事實」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理由,否則法院不會准許。
三、所謂「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債務人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浪費財產、增加負擔等)、或債務人隱匿或逃避遠方、將財產移到國外等等行為。
四、原本法律規定債權人可聲明以供擔保代替釋明,但92年修法後,新法規定債權人負有釋明「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責任,如釋明不足,法院方可斟酌情形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五、然實務上法院均要求債權人釋明並供擔保,由於脫產事證不易取得,新法施行後,假扣押聲請被駁回的機率大大提高。
Q:為什麼債權人要提供擔保?金額如何認定?
A:原則上會命債權人提供請求金額三分之ㄧ的擔保金
一、如前所述,假扣押是債權人在尚未獲得勝訴的確定判決前所為的保全手段,由於債權人的主張未必完全正確,訴訟結果也未必一定獲得勝訴(例如債權人主張的金額有誤、債權人本身有違約事由、或就債務不履行也有故意過失、債務人早已清償、債務人有其他抵銷事由等等,請參最後所附案例報導),不當的假扣押也會造成債務人的損害,為了避免債權人濫用假扣押的程序侵害他人權利,法律規定法院准許假扣押時,得命債權人提供相當的擔保金,提存在國庫,作為日後債務人損害賠償的擔保。
二、擔保金一般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ㄧ;但若請求者為:家庭生活費、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者,由於請求人多為經濟上之弱勢,法律乃降低供擔保金額門檻,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
Q:債權人收到法院核發假扣押裁定,程序就算完成了嗎?
A:收到裁定,假扣押的程序只完成一半,債權人還要持裁定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
一、債權人於法院核發假扣押裁定後,需於法院所訂的期限內繳交擔保金,並於收受假扣押裁定之三十日內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執行假扣押。
二、如不知債務人有無財產,可持裁定到國稅局查詢債務人名下有哪些財產(可查到的是年度報稅資料,如名下之不動產、薪資、股票、帳戶等)。
三、因為假扣押的目的是為避免債務人脫產,所以法院核發假扣押裁定時,不會寄給債務人,直到開始執行假扣押時,才會一併通知債務人(所以向國稅局查財產時,不必擔心會打草驚蛇)。
Q:債務人於財產被執行假扣押後,有無救濟途徑?
A:債務人得:
一、對假扣押裁定提出抗告。
二、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由於假扣押只是一個保全程序,為避免假扣押狀態懸宕過久,影響債務人權益(例如債權人扣到債務人財產後,藉故拖延處理程序),法律賦予債務人得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的權利,債權人若未於期限起訴,債務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並得請求債權人賠償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
Q:從聲請假扣押到最終獲得清償的步驟為何?
A:提出假扣押聲請狀→收到法院核發假扣押裁定→持裁定查詢債務人財產→提存擔保金→聲請執行假扣押→查封債務人財產(此時假扣押程序完成)→進行本案訴訟(也可以先進行訴訟,再聲請假扣押)→終局勝訴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分配債務人財產
※※※※※※※※※※※※※※※※※※※※※※※※※※※※※
最近有一則「中廣控告好樂迪以及迪廣公司聲請假扣押造成中廣損害案」之新聞
遭假扣押受損 一審好樂迪判賠中廣1467萬
【中央社╱台北8日電】 2009.01.08 03:57 pm
中廣控告好樂迪和迪廣公司聲請假扣押造成中廣損害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中廣勝訴,好樂迪與迪廣公司必須分別賠償中廣新台幣1467萬餘元和305萬餘元。
民國89年中廣和好樂迪成立迪廣公司,中廣有4成股權,好樂迪有6成股權,但迪廣虧損連連,中廣和好樂迪發生財務糾紛。好樂迪認為,中廣未依合約共同償還1億8000萬元,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查封中廣銀行帳戶及部分資產。不過,高等法院審理,判決好樂迪敗訴,中廣因而提起這起損害賠償官司。
中廣認為,好樂迪明知原告發行的15億元有擔保公司債將在民國95年到期,卻對中廣進行假扣押、假處分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的行為,造成公司財產和名譽損失,因此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好樂迪和迪廣公司必須給付6000萬元賠償。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好樂迪與迪廣提出的假扣押處分,在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已經敗訴,假扣押的相關處分也的確造成原告損害,因此判決好樂迪和迪廣公司必須依原本提出反擔保金的比例,以83%與17%的比例,分別賠償中廣1467萬7343元和305萬58元。 【2009/01/08 中央社】@ http://udn.